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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点击次数:874 更新时间:2019-08-12
导读:在前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等工作基础上,按照《江苏省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解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不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等问题。
日前,南京印发《南京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南京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根据《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20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前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等工作基础上,按照《江苏省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全市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解决工业园区污水管网不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运行等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到2019年、2020年前,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分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三、整治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及以上各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共计17家(含国家级5家)。我市17家全部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按照国家要求,综合保税区单列。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底数排查
各区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环水局负责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组织全面排查,督促指导工业园区限期整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管委会)是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具体如下:
1、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排查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和涉水企业纳管情况建设,重点核实污水管网建设是否全面覆盖、管网是否存在错漏接、涉水企业生产生活污水纳管情况等问题,并绘制完整的管网图。
2、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排查园区内涉水企业排放底数,全面掌握涉水企业排水去向,建立健全涉水排放企业清单,完善“一园一档”。
3、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排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企业手工监测,查清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否存在超标排放。
区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提供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综合污染源在线监测、监督监测、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市环境执法部门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4、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平衡分析,全面摸清进水、出水水质水量状况。
5、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效果评估,对有化工定位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园区依托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围绕接纳废水水质特征、工艺匹配、运行情况、处理效果等开展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工业污染防治部门负责指导有化工定位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相关评估工作,水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园区依托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评估工作。
(二)建立专门工作台账
各区(园区)要根据园区自查和摸排情况,按园区形成问题清单,拉条挂帐,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责任主体、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形成专项行动工作台账。各区(园区)于2019年6月24日前,将自查报告以及《工业园区基本情况表》《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情况表》《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整治问题清单》《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平衡表》报送市局。
(三)限期实施分类整治
对于管网尚未覆盖到的企业,在加快配套管网建设的同时,应妥善收集处理企业废水。查明超标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组织分析原因,对症下药,限期整治。对于经评估,不能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工艺不能有效处置的工业园区废水,应限期退出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整治。
四、具体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园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组织全面排查,督促指导工业园区限期整治;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管委会)是实施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自查、组织分析评估,具体实施整治工作。
(二)狠抓问题整改。各园区要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基本情况,深入组织自查摸排,扎实开展问题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到实效。各区(园区)要把握时间节点,跟踪了解情况,做好技术指导帮扶,保证任务顺利开展。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区(园区)要主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工作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市打污办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滞后区和园区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并开展专项督导。
(四)加强信息报送。按照省厅方案要求,从2019年8月开始,每2个月汇总园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的工业园区,通过“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展调度系统”报送生态环境部。各区(园区)每2个月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平衡表》,2019年、2020年底前将当年度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局。
来源:南京人民政府